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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10558

******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监管,治理商业贿 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及来晋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省内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遵守本暂行办法。

已经实施防伪标识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所来晋执业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报告均应在封面显示有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是系统随机生成的数字防伪编号。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行为。

有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防伪标识系统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也不得人为设置地区保护,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事务所头一次使用防伪标识前需要进入防伪标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关信息,如系统内存在相关信息应认真核实,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第七条  事务所每次打印业务报告封面前应进入防伪标识系统进行报告信息录入,如实、完整填写《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登记表》,然后对已经完成信息录入的报告进行确认发布,发布后不能再进行报告的修改操作,只能对该报告进行撤销。

已发布确认的报告如进行产生条形码操作,并予以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第八条  工商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

第九条  省外事务所来我省执业,每做一单业务需提交事务所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事务所注册地省级协会开具的资信证明、业务约定书、收费发票存根联,到我会现场打印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加强防伪标识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禁贩卖、转借、转让等。

第十一条  事务所在防伪标识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对业务收费不达收费标准70%的,将无法使用防伪标识系统。

事务所应及时确认业务收入,对90日内无法确认收入的事务所,暂停防伪标识使用权限,同时系统将对该客户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正式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标识使用权限。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正式作出撤销事务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停止防伪标识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事务所受到协会作出的公开谴责惩戒的,暂停防伪标识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事务所执业收费违反所在地行业自律公约的,暂停防伪标识管理权限,同时交所在地自律公约委员会处理,处理后恢复防伪标识使用权限。

当地未设立自律组织的,由协会直接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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